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多次购买手机号、支付宝账号,以篡改手机设备号的方式注册成为饿了么平台新用户,后进行虚假刷单,骗取饿了么平台新用户首单红包。经查证,被告人曹某骗取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饿了么平台红包补贴共计人民币8351.3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曹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拉扎斯公司后台数据清单,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公安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已经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被告人曹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婷婷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