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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1271号

(2019)沪0104刑初1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19)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春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已经出过险的车辆受损痕迹,使用平安好车主APP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住所为本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亚太企业大楼XXX楼)虚构受损事实,进行重复出险理赔,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7,226元。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所有损失。被告人龚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龚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龚某某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刘某某的陈述,而且有接受证据清单、报案函、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理赔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告知单、工商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龚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
  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锡伟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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