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周秀芝,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被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349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鲍鱼直播”、“萌宝宝”等手机直播平台,以发送“福利”为由,要求浏览人员在线赠送有价虚拟礼物,并以此牟利。当浏览人员赠送“跑车”等大额虚拟礼物时,李某某会添加对方微信,并向对方发送淫秽视频。经鉴定并去重,李某某发送的视频中有41部系淫秽物品,其中有20余部系其本人制作。2018年9月11日,李某某在本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转账截图、赃证物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证人邱某某、陈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李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戚 俊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