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3* |
依法作出的决议 |
4* |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
5*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6 |
股权转让协议 |
7 |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
8* |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
9* |
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
10*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11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2*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第8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第9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第10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1、第12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项文件。
1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领新的营业执照。
原投资者及 持股比例 |
申请变更投资者及持股比例 |
投资者类型 |
投资者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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