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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刑事案件用)(1999)

调查笔录   (刑事案件用)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样式91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使用。
  二、“被调查人”一栏,应当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询问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笔录中应当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询问证人时,还应当告知他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三、调查时,如有其他人在场,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四、笔录记录完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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