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
辩护人徐玉翠,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二部刑诉〔2019〕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徐玉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11月14日4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7XXXX的宝马牌小客车,途经高架路至本市广中路出口下匝道处时遇民警设卡,遂倒车引发单车交通事故,后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被告人朱某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朱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边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打印单,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截图、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朱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庭前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春丹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