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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749号

(2019)沪0117刑初17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3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姣红,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常2(另案处理)独自或与他人合作,在本区松卫北路附近(靠近叶新公路路口北约300米)、毛家汇公路南侧毛家汇一空地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七次,每场参赌人数30人以上。其中,常2经被告人李某介绍,由陶某某、王某3等人(均另案处理)提供场地、“摆台板”,共计五次。
  2019年6月20日至23日,门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松卫北路附近(靠近叶新公路路口北约300米)、毛家汇公路南侧毛家汇一空地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四次,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其中,门某某经被告人李某介绍,由王某3等人提供场地、“摆台板”一次。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1、吴某、成某某、石某某、唐某某、张某1、张某2、赵某、马某、严某某、于某、张某3、鲁某某、周某、常2、王1、王某2、门某某、钮某某、陶某某、陈某1、金某某、王某3、谢某、吕某、陈某2、安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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