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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1337号

(2019)沪0104刑初1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章叶思,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3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0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章叶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上海航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公司)与上海徐汇区民办领幼幼儿园(以下简称领幼幼儿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航新公司合法承租的本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弄XXX号房屋转租给领幼幼儿园作为开设幼儿园场地,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系航新公司下属物业公司保安人员。2019年4月8日,航新公司称该租赁合同系前任总经理陈清淮以极低价格出租,故单方面主张该合同无效,同时将领幼幼儿园大门上锁。2019年4月9日7时许,姜某某伙同高某某、荣某某、秦某某、刘某(已判决)等人至上述场所门口与领幼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幼儿园聘请的保安人员对峙。后在公安民警到场处置的情况下,高某某带头用言语挑衅并推搡幼儿园一方保安人员并指使航新公司保安人员进入幼儿园将幼儿园保安人员赶走,姜某某、荣某某、刘某、秦某某等人随后进入幼儿园对领幼幼儿园保安加某某、王某进行殴打。后经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加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指骨骨折,构成轻微伤;王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手挫伤面积6.0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2019年9月6日20时许,姜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至枫林路派出所接受讯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能够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加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赵某某、陈某、杨某、高某某、荣某某、秦某某、刘某、尹某某、何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领幼幼儿园提供的情况说明、上海教育协会评估报告、徐汇区教育局批复、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航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说明函、上海航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领幼幼儿园的房屋租赁合同、领幼幼儿园通道协议、航新公司对幼儿园锁门、张贴公告的现场照片、监控及手机视频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
  2、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加某某、王某伤势均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工作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姜某某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证明其到案后能够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加某某、王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成栋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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