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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恩宠上诉案的刑事裁定书

(2003)沪高刑终字第181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恩宠,男。1950年9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本市长宁区茅台路200弄3号504室,住本市闸北区晋元路88弄1号楼1406室,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0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国汀,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恩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案,于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恩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文检鉴定书》,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书》,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关于上海市保密局对郑恩宠案所作密级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关于“中国人权”组织及“中国人权”主席刘青、主席助理焦柏固的证明材料》,有关电信、通信部门的信息材料,证人薛民春、赵汉祥、薛利莉的证言及被告人郑恩宠的相关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恩宠于2003年5月28日在本市晋元路住处,在所获得的新华社2003年4月30日出版的《内参选编》2003年第17期中《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以下简称“强”)文的复印件上,加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郑”等文字后,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该复印件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属秘密级国家秘密。郑恩宠还于2003年5月下旬,将所获得的本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出警情况整理成文,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境外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恩宠将国家秘密非法传真给境外组织,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尚属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恩宠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查获的犯罪工具、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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