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地本市虹口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8月起,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安国路XXX号XXX楼,设置3张麻将桌接受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通过出售充值卡的方式收取台费抽头渔利。2019年9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郭某某、吴某某、华某某、刘某某等15名参赌人员(均另处),并缴获赌资人民币299.5元及刷卡机、充值卡等赌博工具。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北外滩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杨俊峰、邢登妹的证言,证人郭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办案说明》《检查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能预缴部分罚金。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缴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吕 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