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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2153号

(2019)沪0114刑初2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
  辩护人孟琪瑛,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依雯、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孟琪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中下旬起,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利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好乐广场三楼无名棋牌室内开设“六名”赌场,聚集赌徒进行赌博违法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8年12月5日17时许,赌博违法人员王俊松、严金顺、金海平等人在上述“六名”赌场内赌博,同案犯王永桂、尤淑云(均已判刑)充当赌场内的工作人员,至当晚21时许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王永桂、尤淑云,赌博违法人员王某2、叶某某、马某某等二十三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46000元,赌具签筒、竹签一套。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永桂、尤淑云的供述,证人王1、朱某某、项某某、王某2、叶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照片,相关的刑事判决书,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控、辩双方关于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赵某某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闻翌
书 记 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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