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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2178号

(2019)沪0114刑初21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自报),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费晓华、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起,被告人程某在以绰号为“三哥”(在逃)的男子为首的卖淫组织中协助卖淫。该组织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先后招揽了徐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邓某、谭某某、许某某等人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并由“方子云”、“笑笑”(均在逃)等人管理、看管、接送卖淫女。上述卖淫女经安排至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壹号公馆、豪庭KTV内以服务员的身份陪侍前去消费的男性客人,经“方子云”等人与客人谈妥嫖资后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其中程某主要负责对接豪庭KTV介绍卖淫业务、带卖淫女至KTV上班、发布卖淫招嫖信息等。同年8月17日,在程某的介绍下,张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与许某某在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酒店内发生性关系。同月28日,在程某的介绍下,孙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与谭某某在嘉定区真新街道e族公寓B036室发生性关系。同年9月2日,程某在豪庭KTV被当场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张某、许某某、孙某某、谭某某、徐某某、邓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为组织卖淫的人员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人关于程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向被告人程某追缴违法所得,连同在案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一部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郏义嘉
书 记 员 初德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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