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所:成都市金堂县又新镇新合街
被申请人:成都市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 所: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幸福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谢奇才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4年4月1日作出的成工商金堂处字〔2004〕第1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4年5月19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04年5月21日依法决定受理。
复议请求: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4〕第1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成工商金告字〔2004〕第12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申请人称,金堂县又新镇新合街杨彬销售农药门市2004年3月23日已变更为杨彪销售经营门市,杨彬已将又新门市合法经营销售权交给杨彪行使。被申请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申请人的处罚是侵害经营者又新销售门市合法权益。2004年3月10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土桥工商所交罚款1000元,被申请人并未出示收款凭据。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称:
1、申请人杨彬于2002年7月4日经成都市工商局金堂分局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又新,经营范围及方式:农药零售,执照有效期2003年7月4日止,注册号5101213010075。变更为杨彪的时间为2004年3月25日正式受理,注册登记时间是2004年3月26日,而我局查获杨彬无照经营农药的行为,时间是2004年3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2004年3月12日调查终结,2004年3月15日告知当事人,2004年4月1日打印,同月6日送达,交款日期2004年4月9日,案发在前、变更在后,且在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谈不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申请人杨彬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调整之例。
3、农药经营许可证是由申请人杨彬改成杨彪,但未加盖原发证机关的印章。
4、申请人杨彬交给土桥工商所1000.00元人民币一事,由于土桥工商所离县城70多公里,当地没有工商银行代收网点,杨彬本人愿意委托土桥工商所代缴1000.00元待结案暂收款,此委托有申请人杨彬的亲笔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