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中被申诉人d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仲裁。经过庭审,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双方对网络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没有争议,争议问题主要是:
1、申诉人h公司是否违约?
2、被申诉人d公司是否违约?
3、网络工程没有验收、交付的责任在哪一方?
4、合同余款是多少?
5、合同余款是否已届履行期限?
6、申诉人要求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本案事实及部分庭审情况
1999年10月9日,被申诉人d公司作为甲方、申诉人h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网络工程合同书,对工程价款、完工日期、付款方式、h公司应当提供的网络设备部分资料、设计修改程序、验收资料、验收程序、违约责任、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等内容作了约定。该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02年10月,h公司以d公司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贵委提出仲裁,要求d公司支付合同余款88822.80元,承担违约金245032.79元,承担黄河公司律师费。庭审中,申诉人变更违约金数额为245032元。
申诉人h公司提交的证据共三份:1、网络工程合同书1份6页;2、布线图等1份5页,证明h公司提供了布线图;3、2000年7月10日d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1份1页,证明网络工程没有经过正式验收,没有验收既有d公司的原因,也有h公司的原因。
d公司对以上证据的意见为:1、对于证据1,d公司无异议。2、对于第2份证据,d公司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h公司提供了布线图,要求h公司提供双方交接记录,但h公司有义务提供而没有提供。3、对于证据3,d公司认为不但可以证实网络工程没有经过正式验收,还可以证明d公司支付合同余款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网络工程验收合格和通过验收确定合同余款。另外,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事实上只是h公司造成的,与d公司无关(详见本代理词第三部分)。同时,h公司既然向贵委提交了该证据,即表明对其全部内容及反映的事实予以认可。
我们认为,由于h公司没有提供有关交接证据,其提交的证据2不具有法律证明力。d公司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且支付合同余款的条件未成就,d公司无须付款。h公司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h公司还对以下事实予以自认:1、据1999年10月10日财务帐册,d公司支付了合同款122516元;2、据1999年11月23日财务帐册,d公司支付了合同款23693.2元;3、据2000年4月3日财务帐册,d公司支付了合同款1万元。d公司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