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9)沪0113刑初2559号

(2019)沪0113刑初25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田庄镇白果树行政村白果树村XXX号,暂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丹桦,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2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丹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09月23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7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带牌号为沪B1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本区泰和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铁山路路口,在路口东西向绿灯时向南右转弯过程中,遇被害人陈国祥骑电动自行车沿泰和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至陈国祥倒地当场死亡。经鉴定,陈国祥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及盆腹部多发性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陈国祥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