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因原告肖亮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理由是: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之父肖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2002年肖立被宣告死亡后,被告肖鹏之父与被告肖鹏表示继承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而原告肖亮未表示接受继承。实际该遗产已由肖明继承,自此算起原告明知其权利受侵犯之日到2004年6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肖鹏所继承的财产是父亲肖明所应继承的财产。肖立被宣告死亡后,父亲肖明已继承了肖立的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肖明于2003年在一次车祸中死亡,被告肖鹏作为肖明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了肖明所继承的肖立的遗产,不属于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