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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1092号

(2019)沪0116刑初10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住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范木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4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徐某及被告人喻某某的辩护人范木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喻某某伙同朱某(已被判刑)雇佣被告人徐某等人在本市松江区、闵行区等地通过在快捷酒店内发送招嫖卡片、联系嫖客、派遣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等方法介绍卖淫,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介绍卖淫女胡某某实施卖淫行为;2018年11月14日,介绍卖淫女陆某某与嫖娼人员许某某、卖淫女彭某某与嫖娼人员杨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喻某某、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松江区、闵行区等地以上述方法介绍卖淫嫖娼。2019年4月26日,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实施卖淫行为;2019年5月2日,介绍卖淫女薛某某与嫖娼人员李某1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7月14日、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徐某、喻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吴某某、王某1、董某某、胡某某、陆某某、彭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薛某某、李某1、王某2、黄某某、周某某、李某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微信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协议,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及被告人喻某某、徐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喻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徐某为非法牟利,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喻某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色情卡片予以没收并销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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