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
辩护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4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及其辩护人葛怡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嫖客徐某某(另行处理)介绍卖淫人员陈某(另行处理),后徐某某与陈某在江苏省苏州太美香谷里酒店内发生有偿性交易,被告人晏某从陈某处获得介绍费人民币580元。
2、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嫖客瞿某某(另行处理)介绍卖淫人员王某某(另行处理),后瞿某某与王某某在本市普陀区古浪路108弄复地太阳城579号发生有偿性交易,被告人晏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晏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其签字确认的涉案人员微信截图,证人徐某某、瞿某某、陈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经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破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晏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家庭困难,家人需要照顾,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晏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用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