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李艳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3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期间,被告人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其原居住地内开设网上赌场,为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分别接受郑某某、唐某2、钱某某、唐某1(均另处)等人进行投注赌博,其中郑某某投注赌资码量50万元,唐某2、钱某某、唐某1投注赌资码量若干。
2014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在上海市宝山区月城路、杨泰路附近路边,向被害人郑某某追讨赌债未果后,为泄愤及警告郑某某,遂持铁棍将郑某某手部、腿部等处殴打致伤,并将郑某某驾驶的大众出租车(牌号:沪FUXXXX)前后挡风玻璃砸损,后逃逸。经鉴定,郑某某因外伤致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本区松兰路XXX弄XXX号其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其对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方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其中故意伤害罪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方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
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方某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3年期间,被告人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其原居住地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为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分别接受郑某某、唐某2、钱某某、唐某1(均另处)等人进行投注赌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郑某某欠被告人方某大约几十万元,这些债务是赌债。方某在本市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开了一间棋牌室,因生意不好,将该套房产的一个小房间借给了一名叫“王宇成”的男子。
2、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方某是开网络百家乐和棋牌室的,2013年其在方某开在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内的网络百家乐赌场赌博,当时是方某让其去玩的,方某操作电脑负责上分,郑某某也在该赌场内赌博。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和唐某2到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方某家中喝酒,其发现其中一个房间内放着2台电脑,其看到郑某某在里面玩网络百家乐,在其玩网络百家乐时,都是方某负责上分的。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其经唐某2介绍到方某位于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网络百家乐赌场玩,是方某教其如何操作电脑进行网络赌博的,和其一同参与网络赌博的有唐某2、钱某某、唐明达等人。
5、证人唐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证实2013年开始其和郑某某一起去方某的百家乐场子赌博,是方某帮其上分的。
6、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法庭审理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方某和郑某某曾因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诉讼。
7、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证实本区松兰路杨泰康苑XXX号XXX室是其的房子,该房子是二室一厅的结构,其在该房子内开了一个棋牌室。后来,一名启东男子租了其中一间房子,用来开网络百家乐进行网上赌博,其将房子借给启东男子的每月房租是6,000元,启东男子每个月会分1成到2成的盈利给其,郑某某和唐某2曾到其家中的“小启东”开的网络百家乐玩过,二人基本上是输的,具体金额其不清楚。
二、故意伤害罪
2014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在上海市宝山区月城路、杨泰路附近路边,向被害人郑某某追讨赌债未果后,为泄愤及警告郑某某,遂持铁棍将郑某某手部、腿部等处殴打致伤,并将郑某某驾驶的大众出租车(牌号:沪FUXXXX)前后挡风玻璃砸损,后逃逸。经鉴定,郑某某因外伤致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本区松兰路XXX弄XXX号其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其对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另查明,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方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各类经济损失一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辩解、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方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有证人唐某1、钱某某、郑某某、唐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方某在涉案网络百家乐赌场内负责上分和操作电脑等,且被告人方某在侦查阶段亦曾做过有罪供述,故依法应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接受参赌人员郑某某投注码量的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果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刘雅琴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