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二部刑诉(2019)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康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2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NCX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漕溪北路浦西路北约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取陈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8mg/mL。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录像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能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陈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以珍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