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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742号

(2019)沪0117刑初1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某某,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焦伟云,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焦伟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某在“互动娱乐”网络赌博APP中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陈 镪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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