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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1267号

(2019)沪0110刑初1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强某某,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3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强某某与赵云峰(另案处理)租借本市杨浦区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棋牌室,设置3台可用于“晃晃麻将”赌博的麻将桌,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通过出售充值卡、刷卡收台费的方式从中牟利。
  同年9月20日,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强某某,查获参赌人员陶某某、黄某某等人,同时查获麻将牌2副、充值卡50张、充值机1台,在被告人强某某处查获人民币(下同)300元,在陶某某等人处查获计1630元。经查,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强某某及赵云峰以上述方式共计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姚某、陈某1、乔某某、高某某、黄某某、陈某2、李某1、陶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案发现场、充值机、充值卡、麻将牌等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强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李广立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强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查获的赌资、赌具等均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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