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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1560号

(2019)沪0118刑初15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辩护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三部刑诉[2019]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吕长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为骗取钱财,冒用上海品拓物流有限公司名义,虚构运输业务,以定金、线路费、好处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4.5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
  二、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某为骗取钱财,冒用上海钱货达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身份,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虚构运输业务,以线路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经济损失3万元并获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向公诉机关退出赃款4.5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1、陈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运力运输合同、供应商合作合同样本,微信聊天记录,上海信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钱货达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属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且向司法机关代为退出被害人朱某某的经济损失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5万元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诫勉语:杨刚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沈宝琴
人民陪审员 黄承辉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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