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本院1997年11月11日收到你局(1997)×公侦捕字第13号文件,以强奸罪、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一案。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和第264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0条第1款和第68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1997年11月16日
附:预审卷宗一册
另附批准逮捕决定书的三联格式
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存根)
第号
公安,19年月日以号文书提请逮捕的案犯 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清楚,已构成罪,并于19年 月日经
决定批准逮捕。
填发人:
19年月日
院印备注:第一联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
第号
公安:
你19年月日,以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犯罪嫌疑人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清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和第68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19年月日
院印
附:第二联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第号
公安 :
你19年月日,以号文书提请逮捕的案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 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清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的规定,构 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和第68条的规定,决定批准 逮捕。
19年月日
院印
附:第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