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3 |
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4 |
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 |
5 |
代表证 |
6 |
登记证复印件 |
7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
6、第3项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原驻在期限或登记证有效期 |
申请变更驻在期限或登记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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