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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767号

(2019)沪0113刑初17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女,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西省,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指定辩护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汤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起,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张楠、刘香凯、褚月婷、李梦、单梦雪等人(均已判决)先后在本区水产路XXX号金仓永华大酒店19楼、本市闵行区新龙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上海弘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瞻瞩投资有限公司名义,由被告人邢某某担任总经理,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QQ等方式发布贷款广告,设法吸引客户上门。待客户至公司后,以帮助客户进行贷款所需的“包装”为名,收取服务费用。之后由渠道部经理刘香凯将客户带至名为“雪橙金服”的公司申请贷款,但贷款无一成功。至案发,共计从被害人蔡某某、刘某等11人处共计骗取人民币125,800元。
  被告人邢某某于2018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所犯罪行。审理中,被告人邢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某、刘某、张某、余某某、汪1、吴某、汪某2、王某、赵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截图、刷卡记录;证人潘某、马某某、缪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张楠、刘香凯、褚月婷、李梦、单梦雪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账本、协议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邢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邢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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