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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1963号

(2019)沪0114刑初19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2,女,199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高楼仔村XXX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虎形组杂居鹅形020号;2018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
  辩护人王飞鸿,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4823号起诉书及沪嘉检一部刑变诉[2019]17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朱某2、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2、杨某某及辩护人赵强、王飞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5月间,朱树积(在逃)出资组建“龙腾工作室”,利用网络游戏“波克捕鱼”(运营商“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地均在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搭建的虚拟场景,采用出租账号、出售道具等方式接受投注,采用回购道具的方式向赌徒兑现人民币,以此开设赌场非法牟利。被告人朱某2、杨某某受朱树积雇佣担任客服,具体从事为赌徒上下分、账号密码修改与统计等工作。具体如下:
  1.救济号租赁和金币回购。朱树积通过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获取“波克捕鱼”高等级的VIP账号(俗称“救济号”),该账号对应不同等级,每天可在游戏内自动分配得一定数量的救济金。朱某2、杨某某以日租金50元至178元不等的价格,将账号出租给赌徒。赌徒得到账号内相应金币的初始分值,并在游戏内通过捕鱼等随机事件的发生博概率赢取金币。朱树积与赌徒约定,待账号内金币数量达到1000万起满足回购条件,以每100万金币兑换16元18元人民币的比例,在租期届满归还账号时向赌徒回购金币兑现筹码。
  2.机械号租赁和弹头回购。朱树积通过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获取“波克捕鱼”高炮台的VIP账号(俗称“机械号”),并根据炮台等级的高低,以日租金3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将账号出租给赌徒。赌徒再分别按35元/个、18元/个的价格购买白金、黄金等不同品种的道具弹头,将弹头转化为能量后,在游戏内通过捕鱼等随机事件的发生博概率赢取弹头。朱树积与赌徒约定,以略低于售价0.5元至1元的价格,在租期届满归还账号时向赌徒回购弹头兑现筹码。
  3.弹头出售和回购。朱树积通过从他人处收购等方式,获取“波克捕鱼”大量白金、黄金等不同品种的道具弹头,后以35元/个、18元/个的价格向赌徒出售。弹头可以在游戏中通过一定形式转化为金币上分,也可以在游戏中通过捕鱼等随机事件的发生博概率赢取。朱树积与赌徒约定,以略低于售价0.5元至1元的价格向赌徒回购弹头兑现筹码。
  经审计,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间,朱树积与被告人朱某2、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累计接受赌徒投注52704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朱某2、杨某某在原籍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2、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朱某1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相关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杨某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朱某2、杨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2、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朱某2、杨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赌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
人民陪审员 俞莉萍
书 记 员 姚布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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