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国峰,男,汉族,1974年1月6日生,住太康县毛庄镇顾尧行政村34号,村民。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原告诉称,2009年4月8日原告骑一电动车至太-板公路丁字路口被被告所有的豫P6D689轻型货车挂倒。此交通事故经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车方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经太康县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治疗,现仍未痊愈。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医疗费2200元,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伍万元。
被告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国峰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酒凤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诉讼费10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天灵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晨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