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娥,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武山人,农民,住武山县高楼乡陈门村四组7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平,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武山人,农民,住武山县高楼乡陈门村四组74号。
上诉人刘月娥因与被上诉人刘东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月娥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月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月娥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月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斌
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
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