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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322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322号
  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金国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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