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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4511号

(2016)沪0116民初4511号
  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华某,上海某某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和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较好,但自1995年5月起,被告与其他异性离家出走数年,家人多次劝说无效。直到2012年11月,双方婚生女儿结婚,在女儿的再三恳求下被告才同意回家,并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14初,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本院与其电话沟通过程中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其因参与赌博欠下一些债务,目前已改邪归正,努力工作归还赌债,希望原告给予改正和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88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陆某玲,现成年。婚前和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较好。1995年起,双方矛盾增多,被告许某某曾向本院起诉与原告陆某某离婚,后因陆某某不同意离婚而未果。此后,双方因被告许某某参加赌博、离家出走等矛盾增大,感情日趋淡漠。今年5月,原告以被告欠下债务,债主经常上门催讨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前和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较好。现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欠下赌债和离家出走所致。在诉讼中,被告向本院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其虽欠下债务,目前已在积极偿还,认为每个人都有可能犯错,其现在真心悔改,故希望争取和好的机会。鉴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并育有一女已成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虽因欠债导致夫妻不和,并无其他根本利益冲突,据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要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被告应彻底远离赌博,积极偿还债务,早日回归家庭,多承担起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原告则应学会多体谅被告,多关心被告,双方间相互尊重、加强沟通、相互信任,那么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仍有可能得到改善。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干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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