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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0067号

(2016)沪0115民初30067号
  原告倪某某,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高善来,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善来、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某诉称,原、被告原为技校同学,后为上海炼某厂同事,于199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与原告父母同住,日常开销均由原告父母承担,原告的一切收入交给被告保管。后由于被告不孕且久治不愈,导致被告性情常年阴沉古怪,常用跳楼、割脉、吃安眠药、离家出走等令人无法理解的方式来处理夫妻间的争端。原告考虑到父母的感受,一再忍让,为避免争吵,原告于2003年辞去上海炼某厂的工作前往外地求职,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告还是将所有积蓄交给被告保管。原告到外地工作后,被告又怀疑原告在外地与他人非法同居,闹的父母不得安宁。于是2013年原告回到上海,由于暂时没工作,被告指责原告是不赚钱的废物,双方又为此争吵。2014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又以服用安眠药的方式相逼,原告只得将被告送往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回家后征得母亲的同意,原告开始在母亲房间内搭床,正式和被告分房,为了避免相遇的尴尬,原告回家就睡觉,即使相遇也形同陌路。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双方相识、结婚登记情况均属实。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婚后原、被告相敬如宾。原告曾与车间领导产生矛盾,提出想辞职到外面闯一闯,被告开始不同意,但是看原告为此苦恼,只得同意原告辞职。原告辞职后在外工作并不顺利,但是被告作为妻子并没有埋怨,而是在金钱及精神上全力支持原告。随着原告在外面越来越忙,甚至一年365天无休,无论是家里的吃用开销还是人情世故都由被告一人承担,并孝敬公婆。原、被告从技校相识至今已经有二十七年了,结婚也已超过二十年了,一直是一对恩爱的夫妻。2014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时,被告根本想不通原告为什么要离婚。即使在此情况下被告还是希望用自己的温情去感动原告,打电话、发短信,甚至每天写信给原告。原、被告现仍在一间房间内居住,并未分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同学,后为同事,于199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4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先为同学,后为同事,相识及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以往的夫妻情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难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倪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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