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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1114号

(2019)沪0116刑初11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自报),女,1999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何群华,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未检刑诉〔2019〕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何群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王某(另案处理)通过其哥王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赌博网站“T6娱乐城”注册账号,并建立微信群招揽赌客,根据竞猜“T6娱乐城”网站上的“重庆时时彩”的开奖结果进行赌博,并从中赚取赔率差。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姚某在明知王某从事上述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王某在微信群接受赌客的投注,然后再在“T6娱乐城”网站上下注,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3.1万余元,并用于两人的日常生活开支。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王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刘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网页截图、微信群截图、聊天记录及相关截图、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家庭情况困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曹 丽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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