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自报),男,199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暂住上海市杨浦区。
指定辩护人金雅珮,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自报),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辩护人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姜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鉴振、被告人章某某、姜某某、辩护人金雅珮、付二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起,被告人章某某通过网络搭识了卖淫女李1、杨某、荣某某,约定由章为卖淫女介绍嫖客,每次人民币550元(以下币种同),章某某从中分成250元。此外,章某某又与被告人姜某某等人约定,由姜某某等人为其介绍嫖客并以每单12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同年5月8日,章某某电话及微信联系房东后,由荣某某出面承租上海市嘉定区海波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将该处作为三人卖淫地点。姜某某等人利用QQ群等方式网络招嫖并安排嫖客至海波路1000弄附近,章某某将姜某某等人发送的嫖客联系方式通过昵称“初一”的微信(账号aimam1001)转告卖淫女,由卖淫女电话联系嫖客指引至上述地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具体如下:
1、当日18时54分,经章某某、姜某某介绍,严某与李1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50元。章某某、姜某某从中获利250元(已退缴)。
2、当日20时56分,经章某某等人介绍,关某某与李1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00元。章某某从中获利130元(已退缴)。
3、当日21时06分,经章某某等人介绍,陈某某与荣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50元。章某某从中获利130元(已退缴)。
4、当日21时29分,经章某某等人介绍,茆某与李1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50元。章某某从中获利130元(已退缴)。
5、当日21时58分,经章某某等人介绍,黄某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50元(已缴获)。章某某从中获利130元(已退缴)。
6、当日22时09分,经章某某、姜某某介绍,吴某某与荣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50元。章某某、姜某某从中获利250元(已退缴)。
7、当日22时16分,经章某某、姜某某介绍,童某至上述地点准备与李1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550元。章某某、姜某某从中获利250元(已退缴)。后被至现场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章某某、姜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5月23日将章、姜人赃俱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证人姜纪军的供述,证人李1、杨某、荣某某、严某、关某某、陈某某、茆某、黄某、吴某某、童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照片,相关微信账号注册、QQ聊天、收付款、通话记录截图及交易明细,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章某某、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控、辩双方关于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款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元、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闻翌
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书 记 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