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书的含义和作用
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中,往往要有资产优化组合,从而便涉及到企业兼并问题。事实上,对于非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在募集资金使用上,也无非是扩大现有生产能力和收购其他同行业企业,所以也往往涉及到企业兼并问题。中国证监会证监[1997]13号文也规定了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鼓励优势国有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实现兼并发展。
中国证监会该号文还明文规定了是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以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
该号文还规定了兼并企业应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有管理优势、有市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兼并亏损企业后,仍须符合上市条件。被兼并企业应是有发展前景,但由于管理、资金、债务、产品质量等原因,目前还处于亏损的企业。
该号文也要求企业改制上市兼并要做到优势互补、努力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兼并形式可以采用购买法、承担债务法、股权交换法及其他方式。在具体实施中,要精心设计,依法操作,详尽分析和预测兼并行为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制定兼并后亏损企业扭亏增盈的具体措施及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指标。通过资本市场的筹资、投资实现企业兼并,应做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产品竞争能力,促进有竞争能力的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根据该号文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作法,企业兼并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购买法,即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整个购买过来,承担其原有所有债务、债权。购买的价格一般是在对被兼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为准的。这种兼并一般适用于经营性资产要大于其负债的企业。
(2)承担债务法,也称为零净资产兼并,一般适用于兼并经营性资产与负债大致相等的企业。在此情况下,兼并企业接管被兼并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并承担其全部负债。
(3)股权交换法,即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相互交换股权,让兼并企业达到对被兼并企业控股的地位。双方交换股权的基础便是各自每股的净资产额。
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在确定了兼并方式后,便要在律师的帮助下,着手制订兼并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兼并的目的。
2.文书制作要点
企业兼并协议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1)双方当事人。要注意特别是对被兼并方作一界定。
(2)兼并方式。确定本次用何种方式进行兼并,不同的兼并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这里主要包括有关手续的办理,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有关合同的处理等。
(4)兼并方的权利、义务。兼并方的权利主要是接收企业的权利,有权处置其资产;主要义务便是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支付的对价。
(5)被兼并方的权利、义务。其主要权利是收取对价;其主要义务便是移交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