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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

工商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本局依法扣留(封存)的下列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______号)。在保管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你(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管义务。

    附:《财物清单》第______号

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

    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将依法扣留(封存)的物品委托他人予以保管而出具的委托性文书。根据58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

    在制作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委托保管人不包括案件当事人。

    2、被委托保管的物品应在《财物清单》上明确注明。

    3、在保管期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其中包括委托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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