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复第三人字[ ] 号
(第三人):
(申请人)对 (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去。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如你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附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第三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