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
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审查认为,……(写
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
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