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第 号
(申诉单位名称):
年 月 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会。
二、请即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3、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6条规定,请向本会预交
案件受理费 元。
本会开户银行为:
帐号: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
年 月 日(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