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除权判决书

 

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民催字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写明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人申请宣告股权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___年___月___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股权证(证号:__________)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发放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股权证持有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1.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傍观者清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标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傍观者清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判决权利无效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告期间期间内,没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标据无效,因此如果在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必须申请法院除权判决,否则法院裁定结案,申请人无法自然取得票据权利。申请人申请除权判决应在傍观者清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至于除权判决申请的开工和内容,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除权判决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除权判决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种类、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3)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驳回的事实及有关证据等;

   (4)申请法院判决票据无效。

    2..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对于除权判决的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院期间,票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不再爱法律保护。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