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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1)

 

单位编码(2)

 

 

单位地址(3)

 

邮政编码(4)

 

 

所在区县(5)

 

主管部门(6

 

隶属关系(7)

 

单位性质(8)

 

单位负责人(9)

 

业务经办人(10)

 

联系电话(11)

 

开户银行(12)

 

账号(13)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日期(14)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15)

 

上年末职工人数(16)

上年职工工资总额(17)

上年末离退休()人数(18)       

上年离退休()费用总额(19)

单位缴费比例(20)  

当月养老金支付基数(21)

    注:一、本表(1)~(19)项为首次参保时填;(1)~(15)项如有变化,及时填报。

      二、隶属关系(7):1—本市 2—本区 3—本县 4—外省市 5—中央 6—部队 

            单位性质(8):企业 1—国有 2—集体 3—股份制 4—外商投资 5—私营 6—其他事业  7—全民

            8—集体  9—机关

        三、事业单位经费来源:1—全额拨付 2—差额拨付 3—自收自支

 

 

 

填表单位(章)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附:

    1.养老保险是指以职工养老退休金为保险标的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职工退休后生活保障问题。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因,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按照规定,职工本人个人账户的建立是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个人建立个人账户,并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绝大多数职工来说,他们的工作单位就是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时也是工资发放单位。因此,其个人账户是由他们的工作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的。需特别指出的是,异地(指不在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职工,其个人账户是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在异地建立的惟一标准是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所在地,若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则该职工即使在异地工作,也应由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由三部分组成: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②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③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了退休后能够按时足额领到退休费,享受应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晚年生活,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其所在单位就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的由单位代扣代缴)。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在1997年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实行结构性养老金制,其中包括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分别从社会共济金账户和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支付。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周年者,在退休后可逐月按本人在职期间指数化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比,从社会共济金账户领取基础养老金。为使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其基础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与本人所在市、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相适应,每年调整一次。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本人养老保险手册从正式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份起,到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
  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其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发还其遗属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在社会共济金中支付丧葬费,其遗属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
  职工在退休期间死亡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从社会共济金账户中支付死亡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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