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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行政工作条例

律师事务所行政工作条例

  
  一、以本律师所名义对外签定的一切合同、协议,经主任签字批准后生效,以各部门名义对外签定的一般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经主任授权后,可由分管人审批,遇有重要事项、重大案件,报合作人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主任批准,使用公章时,需经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固定资产的添置以及人民币三千元或三百美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主任批准,凡有明确规定的支出项目,由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对律师的失职行为,律师所分别情况给予停职、解聘以及相应的经济制裁手段,如下行为被视为失职:
  1.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并对本所造成不利后果;
  2.无正当理由,没有积极按期完成所交办的工作;
  3.不服从上级的决定;
  4.对律师所在财务、情报、商业等秘密方面违反律师所利益的不诚实行为。
   
  四、对于律师所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职工,律师所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提薪、物质奖励等多种形式的鼓励,如有下列成绩被视为突出贡献:
  1.为律师所直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2.攻克了律师所急需解决的业务难关;
  3.对建立、维护律师所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对律师、职工队伍的团结以及对提高律师、职工教育素质做出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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