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关不认〔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申请,经审核认定,你单位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适用□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管理。
如果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书的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