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男,汉族,无业,34岁,住石家庄市灵寿县慈峪镇,联系电话:153331107**。
被申请人:李建,男,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南营,联系电话:15333217**。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6000.00元(陆仟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普通朋友关系。被申请人以归还信用卡贷款名义向申请人借现金6000元并承诺两三天后还款。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小赵陆仟整,李建国。还款期到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或者四处躲藏,或者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欠款数额明确具体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
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望予以批准。
此致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
二0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