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支付令申请书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申请人:赵某,男,汉族,无业,34岁,住石家庄市灵寿县慈峪镇,联系电话:153331107**。
被申请人:李建,男,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南营,联系电话:15333217**。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6000.00元(陆仟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普通朋友关系。被申请人以归还信用卡贷款名义向申请人借现金6000元并承诺两三天后还款。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小赵陆仟整,李建国。还款期到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或者四处躲藏,或者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欠款数额明确具体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
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望予以批准。
此致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
二0一五年        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