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汉族,1931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南XX0号楼XX单元XX号。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国承彦,(职务:区长),地址:山东省济南XX路XX51号。
诉 讼 请 求
依法确认被告未按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
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刘xx申请公开经一路改造工程碧悟街31号拆迁补偿信息的答复》。
责令被告依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见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刘玉明申请公开经一路改造工程碧悟街31号拆迁补偿信息的答复》。
原告作为合法的房屋权利人,有权知晓房屋拆迁档案信息,但被告对于原告信息公开申请顾左右而言他,并未按照原告的申请予以信息公开,违法剥夺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权。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彰显法之公允。
此 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 状 人:XXX
2015年 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