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xxx〔2012〕8号
A有限公司:
本局对你公司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出的武工xxxxx〔20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过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告知你公司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银行(武威市建设银行营业部,帐号: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66372.8元、加处罚款66372.8元,共计13274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催告书送达后,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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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