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覃**,女,壮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01051964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韦明律师
被申请人:覃**,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住上林县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21241961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限制被申请人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前往别的国家和地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由于被申请人一旦出国将对本案的执行造成极大的障碍,对于执行相关材料的送达等等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求贵院同相关公安机关、海关联系,限制被申请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上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