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某,男,48岁,汉族,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电话:******。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河南省鲁山县*******,肇事车辆驾驶人员,车主。
申请事项: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无牌照、无保险行驶证的欧曼牌重型货车一辆,价值约3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7日17时许,李某某驾驶无牌照、无保险行驶证的欧曼牌重型货车将申请人撞伤,致使申请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挤压综合症、右足第2、第3趾近节趾骨骨折等多处伤害。申请人受伤以后被送到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26967.95元,被申请人拒绝支付任何费用。2013年10月17日,市交警支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处理,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闫某某没有责任。
现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在判决后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贵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停放在**大队事故科停车场的欧曼牌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自愿以银行存款提供担保,并愿意就诉讼保全错误而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