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x组,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骆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324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肆肆仟元整)。
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3年1月20日,原告程某某借款给被告骆某某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用于被告购买生猪饲养,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定于2013年8月底全部归还。到期之后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钱还上,经原告多次催被告支付该借款,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至今没有支付原告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