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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谌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湖南省X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X阳分公司(以下简称X政速递)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阳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为履行代理人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本案事实与有关法律规定,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对本案评议时进行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清晰,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事实客观存在。
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认字[2013]第1116号确认的事实:2013年2月4日8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湘H29652邮政中型厢式货车自安化县东坪镇方向往安化县江南镇方向行驶,车行驶至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居委路段,在超超越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谌某某驾驶的湘H6GB56普通二轮摩托车时相刮,造成谌某某受伤、湘H6GB56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驾驶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超越前车时未确保充足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人谌某某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但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应予以支持。
原告经X阳市萸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拾级伤残,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两被告依法承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误工费、后续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车损费、鉴定费等共计117317.69元(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42317.69元,X政速递已支付2.5万元)。
1、误工费:25149.36元
根据《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安化县人民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0天,因伤残持续误工,至定残时经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损失240日。原告长年租住房屋生活在县城,在县城从事泥工工作,应当按照湖南省建筑业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状况。
2、护理费:7706.63元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经司法鉴定原告1人护理期限为120日。按照湖南省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计算,原告1人护理期限为120日,护理费7706.63元。
3、医疗费:4143.34元
根据《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住院期间,被告X政速递已支付医疗费二万五千元,原告自己垫付3000元,发票原件由被告X政速递拿到医院进行对帐,现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医疗费4143.34元。
4、营养费:3600元
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可给付营养费,给付营养费的期限为120日。营养费可按治疗地居民生活费标准的40%-60%计算。针对原告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的情况,每日按照30日的标准计算营养费较为合理。
5、车损费:171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护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湘H6GB56摩托车受损,原告修理摩托车支付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6、交通费:200元
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安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0天,在住院期间及出院时,共花费交通费20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
原告住院50天,根据湖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省内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原告和护理人员共二人共计伙食补助费3000元。
8、残疾赔偿金:48480.25元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伤残赔偿金46828.25元。
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有一个被扶养人,年龄超过七十五岁,赡养义务人为二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1652.2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规定,《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两项合计48480.25元。
9、鉴定费:800元
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共花费鉴定费800元。
10、停车费:100元
有停车费收据为证。
11、后续治疗费:8000元
12、后续误工费:3143.67元
13、后续护理费:1284.44元
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11、12、13项损失是经司法鉴定确定将来必然发生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14、精神损失费
根据《解释》第十八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成十级伤残,原告作为家中主要的劳动力和家庭收入来源的人,原告长时间的住院和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给原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三、关于主体责任及赔偿责任的认定,被告太平财保应在交强险(12.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其他损失由邮政快递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42317.69元,X政速递已支付2.5万元,原告其他损失117317.69元应由被告太平财保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四、关于原告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原告谌某某从2007年开始一直居住在县城南区,从事泥水匠工种,一直居住到2013年2月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医治休养。县城南区管委为直属于安化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为实现县委、县政府再造新城的目标于2004年成立的专司县城南区开发建设的机构,大城村属于安化县城镇规划区,已全部完成征地拆迁与安置工作,属于建成区。众所周知,城南汽车站、飞跃汽贸公司、银联小区、县教育局、政务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技术监督局等等这些单位都落户在大城村,大城村已经完成了小城镇建设的要求和步伐,属于建成区。虽然大城村在行政建制上属于行政村,但与县城其他居委社区的城镇规划是一样的。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要求要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形势下,很多地方取消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第四条迁入登记第(一)项登记对象第9类务工经商落户:一般务工经商人员落户: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村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答复,本案中,受害人唐某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原告多年居住在城镇,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镇务工就业,应当享有城镇户口的待遇。生命权、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当受到侵害时,如果因为原告为农村户口而享受不公平的待遇,有失公平。
原告谌某某一直从事泥工工作,2007年租住房屋在南区,也正是由于工作的需要,多年来,原告做为农民工参与安化县城的建设,安化二中、步步高等都留下了原告辛勤工作的汗水,也正是有像原告这样一大批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长年在县城务工,才有今天安化县城建设的繁荣。当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律武器就应该发挥天平的作用,尽显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夏艳华
2014年7月31日
总结:本案涉及农村户口按城镇户口赔偿问题,做为代理律师,首先尊重客观事实,原告属农村户口,一直在城镇做泥水匠,但没有租房合同,也没有社保,更没有固定的工资;其次,律师更应该尊重法律,没有告知当事人去伪造证据,而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虽然证据不是完美无缺,但正是这样的做法,得到了保险公司出庭人员的称赞;最后,本案得到了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支持,赔偿款项在一个月内由保险公司打入了原告的帐号内,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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